在中国法制社会中,已明确立
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以及男女平等等基本人权与义务,同时亦严厉禁止所有可能干扰个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婚姻自由这一理念,不仅涵盖着
结婚的自主决定权,更蕴含着
离婚的自主选择权。
无论双方因何原因而导致
感情破裂,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时,其中任意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请
诉讼要求解除婚姻缔结。
作为法治国家,中国的法律体系绝不会剥夺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同样拥有寻求离婚的权利,并有权发起
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