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姻期间有关
子女监护权的协议,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其效力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当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款之中,仅有当夫妇二人步入
离婚程序时,其与子女
监护事务相关的协议内容方能被纳入讨论范畴。
依据普遍的司法观念,这种婚姻期间的子女监护协议因其牵涉人身权益而被视为无效,因为子女的
监护权不仅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他们作为孩子的法定权利。
因此,子女的监护权不能仅仅通过父母之间的协议来进行直接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