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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5种承担方式

关于违约责任的五种承担方式,分别如下:
首先,“继续履行”即是指违约方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合理请求,竭力履行其依照合同所应承担之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次,“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当违约事件发生时,除以上提到的几种外,还可采取诸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降低价款或报酬、增加服务费用等多种方式来进行补救。
再者,“赔偿损失”则是指违约方需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或利益减损进行补偿的责任承担形式。
在此过程中,赔偿损失主要是通过货币赔偿的方式实现,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物品替代金钱作为赔偿。
最后,关于违约赔偿的范围与金额,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自行协商确定。
至于“违约金”,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作为惩罚。
对于已经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将无权索回已交付的定金
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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