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拆迁安置房的赠与协议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进行撤销操作。
然而,赠与人有权力在房产所有权正式转移至受赠人手中之前,撤回该项赠与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该协议已得到公证机关的确认,或属于法律规定不得予以撤销的公益性赠与协议(如救灾、扶贫、助残等),或者除此之外具备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将不能被随意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