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纳税人身为独生子女者,依照每月2000元之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二)然而,若纳税人并非独生子女,则需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分配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在此过程中,每个人所分摊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此项扣除额度可由
赡养人平均分摊或通过约定方式进行分摊,亦或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指定分摊方式将优于约定分摊方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具体的分摊方式及额度均不得进行更改。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