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被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则需要采用以下方式来通知被告:
首先,将传票或者通知书直接交至被告人手中;
其次,若被告不能亲自签收,可交付其成年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的负责人代为接收;
再者,如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对送达文件进行接收或不予签字、盖章确认时,送达员应当立即邀请被告的邻舍代表或其他相关证人在场,具体说明情况并将该份文件予以妥当保管,之后在送达证上详细记录被告拒绝签收的原因以及送达的具体日期,最后由送达员亲笔签署姓名,以此作为已完成送达程序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