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被人
民法院依法判定为承担
刑事责任并处于服刑期内的罪犯,申请获得
减刑的必备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所犯之罪必须符合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等不同种类;
其次,在整个服刑期间,罪犯应当展现出良好的行为表现以及深刻的悔过之意,或者积极展现出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能力和表现,即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