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幼儿园能够以此证明教师已经全面履行了对于幼儿的监护职责与安全保障义务,且幼儿的摔倒事件确实是由于幼儿自身所致,那么幼儿园及教师便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若幼儿园的教职员工未能充分履行提醒与注意的相关义务,进而导致幼儿受到伤害,您完全有权利要求加害方在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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