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对方反口,先判断有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如有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若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对方反口无正当理由,若其起诉额外赔偿,会承担举证责任。
(三)此时应积极应诉,准备好赔偿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赔偿事宜已妥善处理。
(四)法院会依据双方证据和事实裁判,若对方恶意讹诈,法院通常不支持其不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