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一旦招标成功且中标者与招标人之间已经签署了正确的合同,便无法随意更改所提供的设备。
合同生效后,如若双方达成共识并同意进行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原有的甲乙双方变为甲、丙两方,那么这种变更是完全可行的,但必须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
在中标合同的约定范围内,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导致的变更,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可视为非实质性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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