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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是否可以终止探望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任何一方,依法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倘若某一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另一方可据此提起诉讼;
若对方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则可依据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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