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时,参考以下几点方式:
首先,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显示合格之时,应确立竣工日期为该日;
其次,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后发包人因故未能及时进行验收工作,则可将此日视为竣工日期;
最后,若是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开始使用,那么此时的竣工日期应被确认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的那一天。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