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侦查」这一术语的解读:
它指的是在已确立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获取与犯罪人有关的各项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罪责声明、罪状轻重等方面,从而需要启动并展开必要的调查手段和证据采集工作。
关于「抓捕」,其含义则是面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做出不利于刑事司法运作的行为,如妨碍调查、逃脱诉讼程序、甚至威胁社会安全等,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将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以确保公正执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