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
当事人必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双方事故发生后,当事方中有一方
逃逸或者蓄意破坏事故现场、
伪造相关
证据甚至
销毁证据,导致事故责任难以判定的,该方当事人理当被认定为全责;
2、如果在事故发生时,当事人中的一方有条件向警方
报案但却并没有积极履行这一义务,或者由于未能及时报案造成了事故责任无法准确界定的,那么该方当事人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
交通违法行为,但若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无任何过失,那么前者仍需对事故负起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