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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是否要呆三十七天

在看守所是否要呆三十七天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5-16 11:50:07 已帮助23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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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是否要呆三十七天
坐落在看守所中的人并不必定需要度过长达三十七天的时光。
在法律实践中,37天是指从拘留之日起计算,直至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逮捕申请的最长期限,并非所有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都会达到这一天数。
仅有那些具备诸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形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其被拘留以至于最终获准逮捕的期限才有可能会长达37天。
在此期间,30天乃为最长拘留时限,而剩余的7天则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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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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