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在看守所中的人并不必定需要度过长达三十七天的时光。
在法律实践中,37天是指从拘留之日起计算,直至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逮捕申请的最长期限,并非所有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都会达到这一天数。
仅有那些具备诸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形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其被拘留以至于最终获准逮捕的期限才有可能会长达37天。
在此期间,30天乃为最长拘留时限,而剩余的7天则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