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诈骗罪的
共犯之一——帮助犯的法律界定如下:
即在参与共同实施
合同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或者仅作为提供协助辅助行为的人员。
所谓“辅助性”的角色,意指为犯罪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例如提供建设性的建议、提供必要的工具设备、排除可能存在的阻碍因素等等;
而“次要性”的角色则是指在
主犯的直接指挥和安排下,从事特定的
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实施了相对较轻的
犯罪行为。
《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