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申请
解除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
首先是被控告者实际上不应该受到
刑事诉讼程序的追究;
其次,如果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达了法定的时限;
此外,如果发现当时采取的
取保候审决定存在不当之处;
再者就是,如果已被
逮捕的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
还有就是,如果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其所涉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判;
另外,如果已被逮捕的被告人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
最后,如果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在第
一审人
民法院判处
管制或者宣告
缓刑以及单独适用
附加刑后,判决尚
未生效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