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涉及共同盗窃罪行的刑事诉讼时,必须依据每种不同情况对所有被告进行仔细评估和妥善安排。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应该将他们参与的整个集团盗窃总额作为量刑依据;
2.对共同犯罪中担任主要角色的被告(即“主犯”),应当参照他们实际参与或主导组织的盗窃数额进行量刑;
而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则应按照他们实际参与的盗窃数额予以相应的惩处。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