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发包方有权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的干预。
具体而言,发包方负有督促土地承包方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使用方式,合理、有效地开发和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同时也具有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进行非农产业开发的权力。
然而,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发包方须充分尊重承包方所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