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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开发商的,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能否排除执行

如果您身为开发者,可能需要了解,当面临法院强制执行时,针对购买我们房屋的客户来说仅需出具相关证据,以证实他们符合以下三项审判标准,便可依法规强制执行措施:
1.在资产质押先前已经和我们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
2.所购买的商品房是作为实实在在的住房用途,且个人名下方没有除此之外的住房类物业(请注意,这并不涵盖本人名下的非住宅用房);
3.已经向我们支付款项,且数目达到了总房款的50%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最新修订: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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