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身为开发者,可能需要了解,当面临
法院强制执行时,针对购买我们房屋的客户来说仅需出具相关
证据,以证实他们符合以下三项审判标准,便可依
法规避
强制执行措施:
1.在资产
质押先前已经和我们签署了合法有效的
购房协议;
2.所购买的
商品房是作为实实在在的住房用途,且个人名下方没有除此之外的住房类物业(请注意,这并不涵盖本人名下的非住宅用房);
3.已经向我们支付款项,且数目达到了总房款的50%以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
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