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明确规定了房屋产权的归属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时都必须获得合法的许可证。
在此基础之上,任何因公共利益所需而征用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必购遵循公平合理补偿原则,确保被征用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被征用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其金额必须符合且不超过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当日起同类物业市场交易价格的上限。
具体的房屋价值评估工作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科学严谨的评估和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