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不起诉决定并不与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存在,它们相互独立且具备各自的合法性。
不起诉乃是检察院在完成繁复的审查起诉工作之后,所做出的决断,意味着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
而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则代表被告或许犯罪者自发、真诚地承认犯罪事实的存在,并且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同时也愿意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尽管检察院已经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这并不妨碍其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因此,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