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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又让签认罪认罚

检察院不起诉又让签认罪认罚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5-14 16:20:12 已帮助11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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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又让签认罪认罚
发表不起诉决定并不与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存在,它们相互独立且具备各自的合法性。
不起诉乃是检察院在完成繁复的审查起诉工作之后,所做出的决断,意味着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
而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则代表被告或许犯罪者自发、真诚地承认犯罪事实的存在,并且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同时也愿意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尽管检察院已经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这并不妨碍其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因此,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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