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广大民众遭遇不公允的拆迁事宜时,您有权表示反对,并且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例如收集并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据材料。
倘若您的房产已经遭到拆迁行为的侵害,那么您有权利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征收主体的资质以及征收补偿金额是否合理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与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