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消费者因超市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安全管理职责而导致意外摔伤,超市对此事故负有不可推卸之责。
此外,针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以及娱乐场所等各类商业运营单位或公共服务机构,若在没有充分实现其安全保障职责的情况下,导致有人受到伤害的话,其经营者、运营总监或者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也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