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拆迁补偿,即是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相关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的合理化补偿。
诸多形式的补偿可供选择,包括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整以及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拆建单位需按照既定的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
使用权人支付各类补偿费用。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以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其金额的计算方式是基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旨在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面临的不便,其金额的计算方式是基于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并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作为基础,按月进行补偿;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加以明确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