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原先的
监护人无法胜任或不能再持续担任该职,监护人可向法院提交变更请求。
法院经审查批准后,予以许可更换新的监护人并修改相关声明。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
监护关系将自动终止:
(一)
被监护人获得或恢复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监护人离世;
(四)由人
民法院裁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特殊情况。
《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
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