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的被告方,倘若其能够积极主动地向执法机构自首,并且展现出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国家审判机关将会予以其最低限度的刑罚处罚。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能够自主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是其他相关部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即称之为自首。
而“立功”则是指犯罪分子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为警方提供了关键性的线索,进而协助他们成功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