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经父母亲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后,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子女是可以进行姓名变更的。
然而,当子女已经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时,他们将拥有自行决定自己姓名是否需要更改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必须指出,未满18岁的子女既可选择跟随父亲的姓氏,亦可选择跟随母亲的姓氏。
同时,子女姓名的变更还需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同意方可实施。
在
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改变子女的姓名。
当子女年满18周岁之后,他们将享有自主选择跟随父亲或者母亲姓氏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