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侵害的客体,我们可以明确地答复:
其直接触犯的,乃是国家权威性的
信用卡管理体系。
其次,在实际事件中的体现形式,则主要聚焦于对信用卡管理制度的干扰。
这其中,具体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
(1)
行为人明知自己手中持有的是
伪造的信用卡,却仍然选择持有或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也依然选择持有或运输,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
(2)未经授权,擅自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
(3)行为人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成功骗领到信用卡的;
(4)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销售、购买,或者为他人提供此类服务,或者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只需实施以上任何一项行为,便足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三,从
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该
罪名的
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所有的自然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并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且通常都带有谋求不法利益的意图。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