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撤销或废止。
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拥有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力。
由于解约行为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除非这种情况属于非个人责任导致的无可避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的成立与发展,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之间的充分信赖基础之上的。
若其中一方未能遵守承诺,失去了另一方的信任,那么继续执行合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需提供任何解释或理由。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