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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厂如何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在实施厂房拆迁时,需要对下列各项予以补偿和救助: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行为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是因为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于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搬迁问题,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新修订: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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