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对专利无效的策略,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倘若尚未经过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正式的无效决定,那么当事人便有机会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从而进行有力的反驳,只要这些证据获得了专利行政部门的认可,便能有效防止专利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己方的专利已经被判定为无效,但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此时可以在收到无效决定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