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欠条起诉的问题时,通常情况下需要以借款人作为诉讼对象。
然而,倘若借款关系中同时存在着保证人的话,债权人亦可选择向保证人提起诉讼。
然而,有两种特定情形的出现,将使得保证人无需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首先,若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借款人以及出借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并且在这种知情前提下促使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次,若主合同债权人(即出借人)采用了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