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愿、诚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承认被指控之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之惩罚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为意欲自愿认罪之人且对检察机关提出之量刑建议及其适用程序无异议,其应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如犯罪嫌疑人系盲人、聋哑人士等特殊群体,则无需签署该《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