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婚前协议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性。
男女双方在自愿和公正的基础上,有权自主决定在婚后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已有之资产的归属权问题,例如,可以将这些财富分别划归各自名下、共有共享或局部各有所属、局部共同分享等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为了确保这份协议具备足够的合法有效性,其条款必须以
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进行保存。
只要这份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法律
法规,那么它就能够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正式生效实施。
而公平性恰恰是构成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