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安置房在上市交易前需经过五年的期限方可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成功获取房屋产权五年后才能够进行自由买卖交易。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房地产是禁止进行转让交易的:
首先,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如若其条件不满足该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那么也将被禁止进行转让;
其次,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通过依法判决、裁定等手段对房地产权益进行查封或以其他形式加以限制的;
再者,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对于共有性质的房地产,如果没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也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最后,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同样无法进行转让;
另外,未依法办理并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也都属于禁止转让的范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