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而言,夫妻之间离婚时无法将共同所负之债悉数移转至对方承担。
此项债务约定仅于夫妻内部生效,对外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对于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
当夫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应就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合理偿还。
若存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导致无法以夫妻共同财产完全清偿债务或夫妻财产已析分为各自独立所有者,则双方有义务协商确定如何分担债务;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