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补偿方面并未作出明确的金额限制性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仅存在一种以标准为基础的实施方式。
即对于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产,其货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建筑物本身的原始造价,并且还需要对其宅基地进行置换或给予地价补偿;
如果采用房屋置换的方式,则需按照相同区域内的最低标准执行,即拆除一平方米的房屋,必须予以同等面积的房屋回迁。
而对于位于城市中心地带的村庄,其货币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市场价格;
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同样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且在同一区域内的最低标准是拆除一平方米的房屋,必须予以同等面积的房屋回迁,同时货币补偿金额也不应低于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