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雇员怀孕期间,倘若受到职位调动和薪酬削减之待遇,那么她有权就此相关事宜同企业进行深入商讨。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女雇员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在此期间,女雇员作为孕妇享有特定权益,不得被降低工资水平。
即使用人单位因体恤女雇员而试图减轻其工作量或为其安排到更为适合的工作岗位上,但其工资待遇亦不应因此而有所减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