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建筑物体上的悬吊装置发生倾倒、脱落、坠落后所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若该建筑物或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未能证实自身无过失行为,则应依法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是指由人类有意识地构建并依附于地面之上的永久性或暂时性设施,例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地下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防护林木等。
倾倒、脱落和坠落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体上的悬吊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严重问题,也是导致这些设施本身损坏进而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主要风险因素。
此外,如果上述设施因自身损坏而引发了人员伤亡事件,且该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无法证明自身无过失行为,那么他们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责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能够证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倾覆或坠落是由于设计或施工方面的原因所致,那么在他们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后,仍有权向设计方或施工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