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各项费用将成为工厂拆迁过程中的补偿范围:
首先,对被征用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必须进行的搬迁以及暂时性居所的安置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行为而产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