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离开本地是受到严密监管的。
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需要离城外出,必须得到负责执行该项任务的公安机关领导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项明确指出,被拘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市、县;
其次,无论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是否有所变更,都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