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当企业在拆迁过程中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进行维权。
具体而言,如果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性,被征收方对此持有异议,则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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