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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能看望吗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不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父母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享有探视其子女生存状况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需尽到合理协助之责,不得拒绝或阻挠对方的探视行为。
对于如何行使探视权以及何时进行探视这两个问题,应当由父母双方先行协商达成共识;
倘若协商无果,则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判决。
若父亲或者母亲在履行探视子女职责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那么当地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终止该方的探视权;
待相关的阻碍因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其探视权。
对于那些故意拒绝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方面的法律判决或裁定的人,当地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同时,相关的个人及单位也需要积极配合并协助执行这些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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