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教唆犯并非皆为
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教唆他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教唆犯,应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惩处。
同时,若教唆对象为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则应酌情
加重处罚。
而当教唆犯通过间接手段促使并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或无
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犯罪时,其身份将由教唆犯转变为间接正犯。
在此情形下,仅有该间接正犯需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角色,可依据其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划分。
若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主导性角色,则其将被认定为
主犯;
反之,若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仅发挥辅助性作用,则其将被视为
从犯。
此外,若教唆犯系受他人威胁或强迫而教唆他人犯罪,则其将被归类为
胁从犯。
在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惩处。
此乃教唆犯
处罚的基本原则,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教唆犯将被认定为主犯,而发挥次要作用的则被视为从犯。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酌情加重处罚。
3.若被教唆者最终未能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对于教唆犯而言,可依法从轻或
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