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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共同犯罪才能构成教唆犯吗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教唆犯并非皆为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唆犯,应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惩处。
同时,若教唆对象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应酌情加重处罚
而当教唆犯通过间接手段促使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犯罪时,其身份将由教唆犯转变为间接正犯。
在此情形下,仅有该间接正犯需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角色,可依据其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划分。
若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主导性角色,则其将被认定为主犯
反之,若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仅发挥辅助性作用,则其将被视为从犯
此外,若教唆犯系受他人威胁或强迫而教唆他人犯罪,则其将被归类为胁从犯
在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惩处。
此乃教唆犯处罚的基本原则,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教唆犯将被认定为主犯,而发挥次要作用的则被视为从犯。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酌情加重处罚。
3.若被教唆者最终未能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对于教唆犯而言,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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