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任何
个人独资企业的
债务均由其唯一的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
企业负债承担无上限责任;
倘若涉及到
家庭成员共同
出资运营此种类型的企业,则须以家庭共有的所有财富来清偿相应债务并承受不可逃避的
无限责任。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明文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即是指依照本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位自然人全额投资,其财产完全归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需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企业负债承担无上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同时,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之时明确表示将其家庭共有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那么他们必须依法以家庭共有的所有财富对企业负债承担无上限责任。
此外,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后,原投资人对于在企业
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然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
债权人在五年之内没有向
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话,那么这种责任将会自动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
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