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
拆迁安置事宜不公道、不合情理的状况,您有权寻求以下各部门的帮助:
首先,您可以选择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与投诉。
鉴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承担着辖区范围内涉及征收和补偿方面的事务管理责任,且拆迁安置问题亦包含于此范畴之内,因此当您面临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不合理现象时,直接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进行反映和咨询无疑是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其次,您还可向上一级别政府部门,即拆迁部门的上级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甚至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提交裁决申请。
若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您还有权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