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提供公正且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户的原有生活质量不受影响,其长期的生存需求得以保障。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金额,同时为被征地农户安排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所涉及的土地补偿款项、安置补助款项的具体标准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需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至于征用于农业生产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