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开展的
行政赔偿工作其本质属性是行政机关履行其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
行政行为,是对受害者由于行政机构自身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给予合法
赔偿的程序性事项。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
行政案件时,不应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但针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案件,则允许采用调解的方式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