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经过执行机关的核准后,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当事人便可前往异地。
然而,若被取保候审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却试图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区,将无法获得批准。
如果被取保候审者确实存在合法并且必要的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那么他们必须得到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的批准。
2、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要求:
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在接到
传唤时,务必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此外,还包括其他相关的要求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